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原 告 戊○○ 複 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達信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吳鴻奎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