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四四號 原 告 佳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 送達代收人 林朝濟 被 告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年豐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