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複 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有未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十 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二人任職研發部期間之主要工 作內容(獲知業務秘密之多寡、機密度)、參與之程度及對原告所造成之損害程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蔡宜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