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五四號 原 告 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茂隆 送達代收人 楊柏燿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