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三五號 原 告 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茂隆 送達代收人 楊柏燿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八萬九千三百七十九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 十八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 邁 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