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二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司字第二四六號 受 罰 人 甲○○ 右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 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亦準用 前項規定。 二、查家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股東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 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就任,此有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附卷可稽,受罰 人遲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呈報狀日期為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始向本院聲報 ,顯逾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文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