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二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陳傑民 右聲請人因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派楊松山會計師為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程序費用由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 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一件以上,持有相對人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該公司自民國八十九年間由陳傑民接 任董事長後,公司之原料即急遽減少,依該公司八十八年度及八十九年度財務報 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記載,該公司截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原料存貨 淨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六億三千六百八十四萬六千元,然聲請人於九十年六月 二十日至公司盤查結果,主要原料約僅一億六千八百六十九萬四千八百四十二元 ,小量原料僅約三千萬元,總共僅約一億九千八百六十九萬四千八百四十二元, 如扣掉其間進出,至少短差三至四億元,數量驚人。就此部分,原任監察人陳秀 芬雖曾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委託聲請人對公司查帳,聲請人並委託具有公信力之 遠東公證公司欲進行原料查核,惟為該公司所拒絕,足可懷疑陳傑民於接任董事 長不到一年即有使公司原料短少三至四億之虞,並有業務帳目不清及財產短少之 情事。嗣經聲請人再次請求現任監察人自行或委託會計師進行查帳,竟未獲置理 ,為維護公司利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選派楊松山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該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保股權等語,並提出股東名冊一紙、相對人英全化學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一份、查核原料表二紙、委託書 一紙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