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五號 抗 告 人 賴銘昌即信宏機車行 代 理 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本院第 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瑞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