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七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七一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聲明為:「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起至僱傭關係消滅日 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柒佰元」等語,是至本院裁定日止,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肆佰元,折合銀圓肆萬陸仟肆佰陸拾陸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佰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B書記官 曾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