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機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八號 原 告 嘉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律師 被 告 阿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