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九號 原 告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源 法定代理人 黃成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限內異議,已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 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