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三八號 原 告 璋釔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命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捌萬貳仟肆佰玖拾元及其利息部分得假執行;其 餘命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玖萬肆仟零陸拾玖元及其利息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貳 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執有被告詠鴻鐵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鴻公司)及其負責人丙○○ 簽發(被告詠鴻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陸張,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 )壹佰零捌萬貳仟肆佰玖拾元,詎原告分別於附表所載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 均遭拒付。 (二)又被告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三日起至同年八月九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 鋼材貨物,總計金額伍拾玖萬肆仟零陸拾玖元,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仍未清 償。為此分別基於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六紙、請款明細對帳單一件、送貨通知單暨統 一發票各十二張等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被告詠鴻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所示,被告詠鴻公司固於九十年 八月二十八日經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惟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被告詠鴻公司尚未行清 算程序,或有聲請公司重整、宣告破產事件,是本件被告當事人能力尚無欠缺, 且原告以公司董事長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要無不合,核先敘明。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票 據法第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民 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各六紙、請款明細對帳單一件、送貨通知單暨統一發票各十二張等件為證 ,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票款壹佰零捌萬貳仟肆 佰玖拾元,復基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伍拾玖萬肆仟零陸拾玖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上開命被告給付原告票款壹佰零捌萬貳仟肆佰玖拾元及其利息部分,為命清償 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本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其餘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伍拾玖萬肆仟零陸拾玖元部分,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 之。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 背書人 │ 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 ├──┼──────┼──────┼──────┼─────┼─────┤ │ 一 │ 丙○○ │ 詠鴻公司 │ 235000元 │ 90.8.20 │ 90.8.20 │ ├──┼──────┼──────┼──────┼─────┼─────┤ │ 二 │ 丙○○ │ 詠鴻公司 │ 240700元 │ 90.8.31 │ 90.9.11 │ ├──┼──────┼──────┼──────┼─────┼─────┤ │ 三 │ 詠鴻公司 │ 無 │ 160000元 │ 90.8.20 │ 90.8.20 │ ├──┼──────┼──────┼──────┼─────┼─────┤ │ 四 │ 詠鴻公司 │ 無 │ 158700元 │ 90.8.31 │ 90.11.14 │ ├──┼──────┼──────┼──────┼─────┼─────┤ │ 五 │ 詠鴻公司 │ 無 │ 150000元 │ 90.9.20 │ 90.11.14 │ ├──┼──────┼──────┼──────┼─────┼─────┤ │ 六 │ 詠鴻公司 │ 無 │ 138090元 │ 90.9.31 │ 90.11.14 │ ├──┼──────┴──────┼──────┴─────┴─────┤ │合計│ │ 000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