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仲執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仲執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博 送達代收人 陳萬來 相 對 人 交通部台中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謝明輝 右當事人間聲請對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作成九十年度仲聲愛字第一一三號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須 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給付工程款事發生爭議並交付仲裁,業 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仲聲愛字第一一三號 作成仲裁判斷,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提出 仲裁判斷書影本一件為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仲裁法第五十二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宗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