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二八號 受 罰 人 即清算人 許鴻祥 右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許鴻祥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上罰鍰,公司法第 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分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亦準用前項規定。 二、查帝群事業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 同日同意就任,此有該公司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受罰人遲 至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上開聲報期限十五日之規定,依首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