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九六號 受 罰 人 甲○○ 右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 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 九十三條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亦準用前條規定。 二、查保茂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清算完結,並於同年月十三日經送 請股東承認,此有受罰人所提出之股東同意書一份附卷可稽。而受罰人遲至於同 年八月十三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顯逾十五日之法定期限,爰依首開法 條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許秀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