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三二○號 受 罰 人 甲○○(即禎興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右受罰人因聲報就任禎興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 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亦 準用之。 二、查禎興實業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選任受罰人甲○○為清算 人,受罰人於同日就任,此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 書可稽,受罰人遲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十五日之聲報 期限規定,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