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二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二九四號原 告 林俊宏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乙○○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緣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結婚,被告甲○○於九 十年十一月廿四日生下被告乙○○,因被告乙○○出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 戶政事務所登記為婚生子,惟原告於九十一年十月廿三日委託博微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DNA基因圖普定序分析鑑定,確定原告與被告乙○○確無血緣關係, 足見被告乙○○確非原告之子女,恪於法令規定,避免衍生法律糾紛,爰依民法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起訴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乙份、鑑定報告書乙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原告在被告乙○○出生前即知不是原告的小孩,但伊無法証明此事。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與被告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結婚,被告甲○○ 於九十年十一月廿四日生下被告乙○○,因被告乙○○出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被戶政事務所登記為婚生子,惟原告於九十一年十月廿三日委託博微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DNA基因圖普定序分析鑑定,確定原告與被告乙○○並無血緣關 係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乙份為證,又血親鑑定結果,可以證明被告乙○ ○與原告並無血緣關係之親子關係,有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NA基因圖 普定序分析鑑定報告附卷可憑,堪信為真實。 二、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 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 認之訴,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受 胎生下被告乙○○,既係在其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則被告乙○○自應依法推 定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惟被告乙○○並非自原告所受胎已如前述,故 原告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本件否認子女訴訟,依前揭法律規定,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