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冠盛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峰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 權利,但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存證信函、信封、掛號收件回執 等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呂麗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