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字第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右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緊急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自本裁定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對於中友百貨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不得行使;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如附表所示債權人所負之債務 ,不得履行。 對於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強制執行程序(含假扣押執行程序)或破產程序均應予 停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上櫃公司,自民國 (下同)七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創立以來,向以「中友百貨」在中部地區享有盛名 ,秉持「高感度空間、國際性商品、全生活服務」為經營理念,為國內大型百貨 業之先驅,業績一直保持全國百貨單店的前三名,名列天下雜誌調查國內百大服 務業,在服務業方面更曾獲得中國生產力中心全國百貨顧客滿意度調查第一名的 肯定,擁有堅強之服務行銷團隊,僅以往五年間之營業總額即高達四百餘億元, 為具有相當規模之公司,嗣因㈠建設事業部門投資過速,積壓巨額資金,利息負 擔沉重,影響財務基礎;㈡整體經濟環境不景氣;㈢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衝擊 下,房地產銷售突然停滯,公司營收銳減,危及財務基礎;㈣百貨部門在新競爭 者加入下,獲利空間遭受緊縮,侵蝕財務基礎;㈤經濟環境不景氣下,銀行授信 轉趨保守、緊縮銀根,危及週轉金調度等各項原因交互影響,導致八十八年以來 營收連續發生虧損,遂使聲請人公司外產生危機,資金調度日趨困難,雖經努力 終因資金不足而陷於支付不能,預估九十一年六月份資金缺口將達一億六千零八 十一萬七千元,已無法償還各項貸款及利息費用,各債權機構進而催討償還貸款 或將採取債權保全措施,致聲請人公司營運無法順利運轉,有全面停業之虞,惟 因聲請人整體資產仍大於負債,仍甚具營運能力,而有重建再生之可能,聲請人 已依法向本院聲請公司重整,為期在重整裁定前能保持公司現狀,以免因各債權 人相繼行使權利,聲請強制執行,或逕行聲請人公司破產,致聲請人公司財產無 法保持完整,使今後營業難以為繼,陷於屆時不能有效執行公司重整起見,爰依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聲請為緊急之保全處分, 並提出債權人明細表、九十一年度現金流量預估表、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目錄 各乙件、債權銀行催繳還款通知書七件為證。 二、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 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 止之處分。該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公司法第二 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整字第三號受理中,而是 否准予重整,尚有待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 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並選任檢查人詳予調查及提出查核報告後,始得為之。 在此之前,若任令聲請人之債權人行使債權及該公司對債權人履行債務,並開始 破產或強制執行程序(含假扣押執行程序),均有礙於法院評估得否開始重整, 及將來重整計畫之核定與進行,是聲請人聲請於本院為公司重整裁定前,裁定為 如主文所示之緊急處分,即有必要,爰酌定九十日期間,予以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呂麗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