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九五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正彥 送達代收人 黃信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鶯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秋香、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四千七百三十八萬一千四百二十六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十二萬一千一百九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 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五十二萬一千一百五十四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 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 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 開庭時提出)。 ㈢、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