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八九號 原 告 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送達代收人 李永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叁萬零柒佰捌拾壹元,折合銀元 玖拾肆萬叁仟伍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叁佰捌拾元,折合新 台幣叁萬壹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零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