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裕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二億零七百四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二百二十八萬一千四百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 應補繳二百二十八萬一千三百五十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 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 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 開庭時提出)。 ㈢、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