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九號 原 告 駿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娟 被 告 得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碧雪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 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曾就本件請求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兩造就系爭買賣關 係如有發生爭執,曾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系爭訂購 貨品合約書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廖慧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