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複 代理人 邢俊文律師 被 告 翰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豐原市○○街二十六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