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上 訴 人 翰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上 訴人 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貳 仟壹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