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七號 原 告 川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