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七八號 原 告 千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京海國際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理人 蕭瑋哲 被 告 華海國際有限公司 兼原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京海國際有限公司及被告華海國際 有限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逾期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啟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閔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