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原 告 鋒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秀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金 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