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九號 原 告 裕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弄 法定代理人 李水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壹仟叁佰伍拾陸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 一年九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