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正彥 送達代收人 黃信雄 兼法定代理人 曾秋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惟依原告與被告金鶯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曾秋香、甲○○、乙○○○所簽訂借據二紙背面約定書第十六條之約定,均合 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 誤,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訴訟之全部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