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輝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 被 告 亞欣捲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豐原市○○○路八九二巷二一號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里○○街八二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一年度救字第十四號訴訟救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 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九條之一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一年度救字第十四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是否准許為 據,本院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