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 被 告 亞欣捲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