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三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三九二號 原 告 陸鴻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義 送達代收人 徐 梅 被 告 生產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弘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