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七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鶡 送達代收人 胡展榮 法定代理人 黃梅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債務人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春成、詹益昇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捌萬陸仟伍佰柒拾參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 六日送達原告之陳報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