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 兼法定代理人 廖貴枝 住同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伍仟零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