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職災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複 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丁○○ 住嘉 被 告 光復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同 被 告 戊○○○○○ 住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職災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 石 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