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桓鎧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B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