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登科 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元,惟查本件訴訟價格標的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參拾捌 萬捌仟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原告僅繳納 新台幣壹拾柒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