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五○號 原 告 日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李逸文律師 被 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四日以九十二年度補字第 一一七二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其時起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二萬八千二百十二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