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著作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六六號 原 告 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雙華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被 告 嘉聯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西屯區○○○○街一七0號一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 告 甲○○ 住 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杜立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有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