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二四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右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議事錄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發行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 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又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 決議,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法院不予認可(一)召集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手續或 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應募書之記載者。(二)決議不依正當方法達成者。( 三)決議顯失公正者。(四)決議違反債權人一般利益者。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 條、第二百六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所定公司債債權人 會議決議認可事件,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債權人會議指定之人向法院申報 ,非訟事件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 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可轉換公司債,委由聲請人擔任受託人。後相對人 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並製成議事錄。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受 託人,為此檢附原發行公司債之應募書(轉換公司債及轉換辦法)、記名債權人 名冊、董事會提案會議紀錄、通知債權人開會通知書、債權人簽到及所代表之債 權數額、修正後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發行及轉換辦法、律師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 三條規定所作之法律意見書等證物,爰聲請裁定認可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公司上開主張,業提其提出上開證物為證,經本院審核屬實,且核 無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列各款情事,是聲請人所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 許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堯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