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展期至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香港商新德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香港商新德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 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呂麗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