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林惠慧 右原告與被告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 原告補繳裁判費。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核定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四號判決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自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 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