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泰 送達代收人 方春意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肆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折合銀 元捌拾壹萬叁仟玖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玖佰伍拾肆元,折合 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