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裕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零柒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為陸仟玖佰壹拾叁 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拾陸萬零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 佰貳拾捌萬壹仟肆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壹仟叁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何世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