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三號 原 告 裕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弄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億零柒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拾陸萬零肆佰陸拾柒 元,折合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壹仟肆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壹仟叁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許秀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B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