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 告 台中市立惠文中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耀南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麗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