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 原 告 丁○○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 被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