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原 告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 被 告 嘉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號2樓 兼法定代理 甲○○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02號行政訴訟 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第000000000N02號專利舉發案結果涉原告專利權是否存在,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2年9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02號行政訴訟及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第000000000N02號專利舉發案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上字第02403號事件卷宗及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95年1月25日(95)智專三(三)05055字第09520059940號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