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四三號 原 告 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守忠 訴訟代理人 陳昭男 被 告 啟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代 表 人 林德仁 住 被 告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 代 表 人 黃鍾瑞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前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當時尚有效施行之民事訴訟 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 年八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三五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